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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外遇取证:婚前买房子写女方的名字离婚怎么办
时间:2025-06-10阅读:4

一、婚前买房子写女方的名字离婚怎么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若属男方在结婚前便已拥有的个人资产,那么在离婚过程中,女方并没有权利对此房产进行分配。

然而,在双方婚姻期间所共同承担的房贷还款责任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在离婚的时候需要由房产所有权登记人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另外,倘若该房产被认定为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双方需通过协商来决定该财产的最终归属问题;如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将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法院会根据离婚案件中的过错程度、男女平等原则、对老年人的尊重和照顾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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